RED的范围该指令适用于哪些设备?
RED 的范围该指令适用于哪些设备?
原则上,RED 适用于几乎所有无线电设备(发射机和接收机),除非明确排除。个别例子有:
无线电发射器/接收器
具有WiFi功能的系统(路由器/中继器)
具有蓝牙®功能的系统
具有NFC功能的系统
具有导航技术的系统(GPS / Galileo / GNSS)
带 ZigBee 模块的系统(传感器/自动化/智能家居)
智能手机/手机
遥控器/无线电发射器(电视/车库/短距离设备)
指令 2014/53/EU 也适用于组合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检查无线电产品与非无线电产品的组合或多个无线电产品的组合(组合设备、多无线电设备)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对器件特性的影响。根据集成的类型和程度,终产品可能需要进行全新的一致性测试。
除了 RED 之外,还适用哪些指令?
根据产品类型,可能需要遵守多项欧盟指令。例如,对于具有无线电接口的医疗设备,除了 RED 之外,还涉及医疗设备法规。此外,始终有必要检查横向指令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产品,例如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以及不久的将来的网络弹性法规。
无线电设备指令第 3.1 条提到了低电压和 EMC 指令,因此,它指的是无线电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如该文件中所述。通过取消严格定义的电压限制,RED 的要求超出了低电压指令的要求。
无线电设备指令 – 符合性声明的方法
如果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等经济运营商希望将产品投放到 EEA 市场,制造商必须在市场授权之前证明其所含无线电技术的产品符合 RED 的要求。根据初始情况,这可以由制造商完成或与公认的测试机构(公告机构)合作完成。
为此,该指令规定了以下合格评定程序:
内部生产控制(评估模块 A / 附件 II RED)
在此评估程序中,制造商确认其产品或用于生产该产品的制造工艺满足无线电设备指令的所有要求。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保留或发布,并且无线电设备由制造商贴有 CE 标志。
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欧盟型式检验和合格评定(评估模块 B 和 C/附件 III RED)
制造商向其选择的公告机构申请对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设计进行检查。如果在审查申请后,公告机构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交的类型符合 RED 规范或部分规范,则将为该设备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在随后的内部生产控制过程中,制造商必须确保制造的每个无线电系统在结构上与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类型相同,并且满足指令2014/53/EU的所有要求。产品或流程的变更必须向公告机构通报,由公告机构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后,制造商为其产品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
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 协调标准及其作用
如果无线电设备使用统一标准来证明第 3.2 条(无线电频谱)、第 3.3 条以及未来第 3.4 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合格评定程序。如果没有可用的统一标准或未(完全)应用这些标准,则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因此,合格评定的一部分是欧盟型式检验(附件 III RED)或已批准的完整体系(附件 IV 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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