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2/EC与98/37/EC机械指令有何不同?
2006/42/EC指令与98/37/EC指令存在多方面不同:
一、适用范围
- 98/37/EC指令:适用于由数个连接零件或配件组合成且至少有一个组件能运动的机器,以及为达到同一目的组合在一起能发挥完整机器作用的数台机器,但不包括整个动力源仅依靠人力的机器、医学用机器等特定类型。
- 2006/42/EC指令:在98/37/EC基础上,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如机械半成品、升降机附件、链条绳索丝网等。
二、安全要求
- 风险评估:98/37/EC指令对风险评估要求相对宽泛;2006/42/EC指令则要求制造商深度剖析可预见的异常工况,对潜在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 安全防护:98/37/EC指令的防护装置侧重于基本物理阻挡;2006/42/EC指令下的防护手段更智能化、多元化,如引入光幕传感器等主动监测技术。
三、技术文档
- 98/37/EC指令: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档相对简略,主要包括设计图纸、基本操作说明等核心资料。
- 2006/42/EC指令:要求详尽到全生命周期信息整合,除设计、操作资料外,还需涵盖维护计划、零部件更换周期、报废处理指南等。
四、评估程序
- 98/37/EC指令:包括制造商声明以及部分机器或零件需公告机构参与等评定标准。
- 2006/42/EC指令:不再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自我宣告、EC型式检验、全面质量保证模式中的一种。
五、危险机械清单
- 98/37/EC指令:列出了17种危险机械。
- 2006/42/EC指令:在98/37/EC基础上增加到23种,同时将安全机械部件单独列出,由原来的5个增加到17类产品。
六、市场监督
- 98/37/EC指令:市场监督力度相对较弱。
- 2006/42/EC指令: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要求制造商宣告文件中必须有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且此人必须在欧盟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