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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2014/34/EU》认证指令设备保护水平的三个类别

更新时间:2025-01-06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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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ATEX源于法语“ Atmosphere EXplosible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该指令从 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


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应用ATEX《2014/34/EU》认证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ATEX 94/9/EC 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 类(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 类( Category 2 ) — 高防护水平

3. 3 类(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 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如果设备被用于 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0区:zone 0,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大于1000小时/年。

1区:zone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在10-1000小时/年之间。

2区:zone 2,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时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少于10小时/年。


防爆ATEX设备是否必须使用CE标志?

CE标志对于属于ATEX指令114(2014/34 / EU)范围内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是强制性的。要在ATEX设备上粘贴CE标志,还可能需要符合EMC指令和/或压力设备指令。


ATEX Ex标记:

CE标志后面应有防爆(Ex)的特定标记,并且可以跟随指示特殊风险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标记,如ATEX 114指令中所述。通过在ATEX上粘贴CE标志,制造商或进口商确认该设备符合ATEX指令2014/34 / EU(之前:ATEX指令94/9 / EC)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带有CE标志的设备可以在欧洲经济区(EEA)内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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