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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3C认证实施规则CNCA-C11-16:2021

更新时间:2024-11-28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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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便利企业获得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对外发布《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3C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CNCA-C11-16: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代替CNCA-C11-16:2018,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受理认证委托。

电动自行车3C认证

新版电动自行车3C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变化如下:

规则编号变化,引言编号为0,其他章节依次顺延;

“0引言”章节去除电动自行车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背景介绍,去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 117 号令)规定的引用;

“1 适用范围”章节增加规则范围公告主体:“市场监管总局”;

“3 认证模式”章节变更获证监督模式描述,消除歧义;明确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认证委托人适用认证模式确定的要求;

“4认证单元划分”章节明确、细化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申请资料”变更为“5.2 委托资料”;明确资料清单;明确企业能力和一致性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义务;

“6 认证实施”章节删除对认证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

“6.1 型式试验”章节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实验室选择与其他“6.1.4型式试验的实施”章节合并;

“6.1.1型式试验方案”章节去除“实验室信息”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可作为型式试验结果”规定变更为“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的证明材料,免除相应型式试验项目”,并入“6.1.3型式试验项目”章节。

“6.1.3型式试验项目”章节标准直接作出规定;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章节明确认证委托人选择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的权利;明确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产品结果的承认,并要求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明确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明确型式试验可先于认证委托实施的要求;明确指示:同一生产者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流程予以简化,部分相同型式试验项目予以减免;

“6.1.5型式试验报告”章节增加“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必要信息的描述”的要求,取消“附件1 产品描述、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规定;增加“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的许可;

“设计鉴定”章节删除;

“初始工厂检查”章节删除;

新增“6.2 企业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章节;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章节删除,相关要求并入“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和“6.1.5 型式试验报告”章节;

“6.3认证评价与决定”章节将“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变更为“企业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并对其他部分描述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前节变化;

“6.4认证时效”章节,增加“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定语描述;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明确“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章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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