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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附录Ⅲ豁免条款更新

发布:2023-03-01 17:16,更新:2024-05-16 07:10

此前欧盟对豁免申请进行评估,得出在制冷剂溶液中替代六价铬目前在科学和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结论,其他消除了铬酸钠形式的六价铬使用的加热技术不能提供同等的功能和性能,气体吸收式热泵确实可以提供比冷凝式锅炉技术更高的能源效率,并可以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减少,符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条件,因此在指令的附件Ⅲ中,插入了以下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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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内容

范围与有效期

9(a)-Ⅲ

在用于空间和水加热的气体吸收式热泵的碳钢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用作防腐剂的六价铬含量不高于0.7%(按重量计)

适用于第1类产品(大型家用电器),2026年12月31日到期

欧盟RoHS指令豁免相关规则


长豁免有效期规则

-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0 ,11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

-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

-2011/65/EU Article 5(6)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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