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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3163建筑保温产品范围

发布:2023-01-06 15:45,更新:2024-05-02 07:10

发泡聚苯乙烯(EPS)CE认证–EN 13163(欧盟强制认证)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在保温隔热材料聚苯乙烯(EPS)上加贴CE标志不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关标准(欧洲协调标准EN 13163)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和消费者保护。而且可以合理规避贸易技术壁垒,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并打开其他国际市场。


注:欧盟建筑法规CPR(Construction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发泡聚苯乙烯(EPS)CE认证–EN 13163-需要符合的产品指令和协调标准


A.产品指令: 建筑产品法规CPR(Construction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欧洲协调标准:


EN13163-2012 建筑保温产品,工厂生产发泡聚苯乙烯(EPS)产品.规范


EN13163-2012 Thermal insulation products for buildings - Factory made expandedpolystyrene (EPS) products - Specification.;



发泡聚苯乙烯(EPS)CE认证–EN 13163-涉及的产品范围

EN13163标准指定了工厂生产的用于建筑绝热保温的带或不带刚性或柔性饰面或涂料的发泡聚苯乙烯产品的要求。产品可以是板或卷或其他形状(平面、锥形、舌榫,搭叠,异形等)。


此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也用于隔音、预制保温系统和复合板,但不涵盖这些系统的性能。



发泡聚苯乙烯(EPS)CE认证–EN 13163-认证流程


1、确定需要认证的产品类型,提交申请


2、确定欧洲产品指令,发泡聚苯乙烯(EPS)需符合新的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 305/2011/EU


3、确定欧洲协调标准,发泡聚苯乙烯(EPS)需符合协调标准EN 13163


4、根据CPR指令和协调标准EN 13163进行测试评估,欧盟公告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体系1或3进行测试认证


5、获得由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测试报告和证书


6、发放产品性能声明(Declarationof Performance)


7、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带公告机构编码的CE标志


8、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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