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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23/1442欧盟食品接触用塑料法规修订内容

2023年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3/1442法规,修订了欧盟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No 10/2011,法规将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更多信息可见欧盟官方公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177.01.0045.01.ENG&toc=OJ%3AL%3A2023%3A177%3ATOC


  附件Ⅰ表1物质清单主要修订内容:

  1、 删除:第96号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的和第121号水杨酸;

  2、 增加物质缩写和/或修订物质的限制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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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增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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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Ⅰ表2组限量主要修订内容:

  1、新增第36、37、38号。

  2、修订:第7号新增FCM物质识别号1081;第26号修订总特迁;第32号新增FCM物质识别号1078、1085和对1085新增限制规范说明。

  附件Ⅰ表3符合性验证注释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第30号。


(EU) 2023/144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撤销第96号FCM物质(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和第121号FCM物质(水杨酸)的授权(自此,现仅存第1060号FCM植物纤维类物质“磨碎的葵花籽壳”的授权)。

  2. 加严对邻苯类塑化剂的要求(DAP迁移限值保持ND不变):

  ◆ DBP迁移限值从0.3mg/kg降低为0.12mg/kg;

  ◆ BBP迁移限值从30mg/kg降低为6mg/kg;

  ◆ DEHP迁移限值从1.5mg/kg降低为0.6mg/kg;

  ◆ DIDP和DINP*迁移限值(第26组SML(T))从9mg/kg降低为1.8mg/kg;

  ◆ DBP、DIBP、BBP和DEHP的总和为第36组SML(T),并以下式表示为DEHP的当量:即DBP*5 + DIBP*4 + BBP*0.1 + DEHP*1的限值为SML(T):0.6mg/kg;

  *DINP不得与FCM No.157, 159, 283, or 1085也即DBP/BBP/DEHP/DIBP组合使用。

  3. 三乙醇胺(CAS No. 102-71-6)与第1080号FCM物质(三乙醇胺-高氯酸钠盐)二聚体(CAS No. 156157-97-0)组成的第37组物质限值SML(T):0.05mg/kg,以三乙醇胺和盐酸盐加合物之和计;

  4. 高氯酸及其盐和第1080号FCM物质(三乙醇胺-高氯酸钠盐)二聚体(CAS No. 156157-97-0)组成第38组物质,限值为SML(T):0.002mg/kg,以高氯酸盐计(并要遵循EU 10/2011附录I表3第4点的要求);

  5. 第7组物质SML(T)加入第1081号FCM物质(N,N-双(2-羟乙基)硬脂胺被饱和C16/C18脂肪酸部分酯化),第32组物质SML(T)加入第1078号偏苯三酸三辛酯FCM物质(CAS No.3319-31-1)和第1085号FCM物质(DIBP);

  6. 附录I表3增加第30条对第1081号FCM物质符合性验证的说明;

  7. 除以上6点外,还有多个授权物质也做了相应修订,如抗氧剂1222(CAS No. 976-56-7),PHBH(CAS No.147398-31-0)以及亚磷酸、三苯酯、α-氢-omega-羟基聚[氧(甲基-1,2-乙二基)] C10–16 烷基酯聚合物(FCM 编号 1076物质)等多个物质进行了修订。


(EU) 2023/1442过渡措施:

  1、在新法规生效前适用的符合法规(EU) No 10/2011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2025年2月1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的,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到库存清空。

  2、在新法规生效前符合适用的法规(EU) No 10/2011且在2024年5月1日之后首次投放市场的不符合新法规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制造的中间产品或用于制造此类产品、材料或物品的物质,符合性声明应表明它不符合新法规,并且只能用于制造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3、用水杨酸或来自特定木材品种的未经处理的木粉或木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2025年2月1日之后可继续首次投放市场,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a) 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条的规定,在2024年8月1日前向主管当局提交了该物质或来自特定木材品种的未经处理的木粉或木纤维的授权申请;

  (b) 使用该物质或来自特定木材品种的未经处理的木粉或木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并将其使用限于申请中所述的预期使用条件;

  (c) 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1)(b)条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包括声明该申请是符合本段的申请;

  (d) 管理局认为该申请有效。

  4、使用该物质或未经处理的木粉或木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申请人撤回其申请,或者直到委员会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11(1)条通过决定批准或拒绝上述两种物质的授权。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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