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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286 空气接收器:简单的压力容器指令

简单的压力容器是指打算在表压大于0.5 bar但小于或等于30 bar的条件下容纳空气或氮气并且不打算暴露于热的容器,必须批量生产,并且必须是具有总压力的焊接钢或铝结构,产品的体积不超过10,000bar.L。


该指根据存储的能量对船舶进行分类,以大工作压力(以巴为单位)与其容量(以升为单位)(PS.V)的乘积表示,不同的规定适用于每种船舶,A类由PS.V大于5 0 bar.L的船只组成,并分为3个子类别。


A类船舶的安全要求是满足指令附录1概述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其上标明“安全许可,CE认证标记和其他指定信息”,并提供适当的信息。说明。B类船只的安全要求是,它是根据在EEA州被认为具有声音的工程惯例制造的,并且具有指定的铭文(但没有CE认证标记)。


EN286的目的:

指令87/404 / 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是旨在建立单一欧洲市场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在该市场中,商品的技术要求是相同的,从而使制造商可以轻松进入具有更大消费能力的市场比日元或美元,以及具有类似规模经济的消费者。


SPVD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法律结构,使某些类型的压力容器可以在整个欧洲共同体生产和销售,而不必通过每个成员国的当地批准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确保在欧洲经济区内出售的所有此类船舶的通用安全标准。因此,压力容器制造商能够满足欧盟任何成员国的批准要求,并且在其他任何国家/地区销售商品时都不必重复此过程。


EN286的定义和范围 空气接收器:

“简单压力容器 ”是指打算在表压大于0.5 bar但小于或等于30 bar的条件下容纳空气或氮气且不打算暴露于热的容器。它们必须批量生产,并且必须是焊接钢或铝结构,并且总压力产品的体积不得超过10,000bar.l。


尽管该指令适用于设计用于容纳空气的绝大多数普通压力容器,但实际上对范围进行了严格定义,包括大多数压缩机接收器,但任何不设计用于空气或氮气或不是由普通钢或铝制成的容器都将被自动排除,设计压力大于30 bar或超过一定尺寸的任何容器也将被自动排除。


超出简单压力容器指令范围的产品几乎肯定会属于压力设备指令的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欧盟内任何“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这意味着它们明确适用于由一家公司出售给另一公司或私人用户的任何船只,并且还适用于为制造商/进口商自己使用而制造或进口的任何船只。


 A”类船舶的安全要求


1.基本安全要求


基本安全要求涵盖设计,制造过程和材料要求。但是,如果按照欧洲统一标准制造船舶,则将假定它们符合基本要求。



相关的统一标准包括:


1.EN 286-1 设计为装有空气或氮气的简单非燃烧压力容器 –第1部分:设计,制造和测试。


2.EN 286-2 设计为可容纳空气或氮气的简单无火压力容器 –第2部分:设计用于容纳压缩空气的压力容器,用于汽车及其挂车的空气制动和辅助系统。


3.EN 286-3简单的不燃压力容器,设计用于容纳空气或氮气–第3部分:钢压力容器,用于铁路车辆的气制动设备和辅助气动设备。


4.EN 286-4 设计为装有空气或氮气的简单免燃压力容器 –第4部分:铝合金制压力容器,用于铁路制动的气制动设备和辅助气动设备。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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