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2620:2014储能电池系统欧盟性能认证标准
IEC 62620为IEC标准体系中针对工业设备用电池制定的性能标准。覆盖范围为工业用二次锂电芯和电池(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芯和电池)。
IEC 62620:2014标准适用范围:
1.固定式应用:基站、UPS、电力储备、紧急备用电源及类似用途的设备
2.移动式应用:叉车、高尔夫球车、自动导向车、铁路及海洋运输(不包含公路)
IEC 62620:2014测试项目:
电芯测试
6.3.1 25℃放电性能 | 容量不低于标准中表2规定的容量 |
6.3.2 低温放电性能 | 对应低温下的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70% |
6.3.3 高倍率允许电流 | 电芯外壳没有融化和变形,并且观察不到有漏液,放电过程电压没有显示中断,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95% |
6.4 充电(容量)保持率和恢复 | 充电保持值,不应少于额度容量的85% 充电恢复值,不应少于额度容量的90% |
6.5.2 交流内阻 | 电芯的交流内阻不应大于供应商的宣称值 |
6.5.3 直流内阻 | 电芯的直流内阻不应大于供应商的宣称值 |
6.6.1 循环寿命 | 500次循环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60% |
6.6.2 存储寿命 | 90天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85% |
电池系统测试
6.3.1 25℃放电性能 | 容量不低于标准中表2规定的容量 |
6.3.2 低温放电性能 | 对应低温下的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70% |
6.3.3 高倍率允许电流 | 电池系统外壳没有融化和变形,并且观察不到有漏液,放电过程电压没有显示中断,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95% |
6.5.3 直流内阻 | 电池的直流内阻不应大于供应商的宣称值 |
6.6.1 循环寿命 | 500次循环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60% |
6.6.2 存储寿命 | 90天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85% |
测试方法:
6.3.1 25℃放电性能:电芯或电池系统在25±5℃的环境下以1/n ItA恒流放电到截止电压,然后依据标准6.2充满电;在25±5℃的环境下存储不少于1h,不多于4h;在相同的环境温度下按照表2进行放电。
结果判断:容量不低于标准中表2规定的容量
6.3.2 低温放电性能 :电芯或电池系统按照6.2充满电,在供应商宣称的低温下。电池搁置不少于16h并不超过24h;在同样的温度下以表3的放电倍率放电至供应商宣称的截止电压。
结果判断:对应低温下的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70%
6.3.3 高倍率允许电流:本试验评估“H”或“M”型电池承受大电流的能力,电池按照6.2充满电;在25±5℃的温度下,搁置不少于1h并不超过4h;在相同温度下以表4的电流放电5±0.1s,过程中终止电压要记录;电池0.2ItA容量依据6.3.1记录。
结果判定:电芯或电池系统外壳没有融化和变形,并且观察不到有漏液,放电过程电压没有显示中断,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95%。
6.4 充电(容量)保持率和恢复:电芯按照6.2充电;在25±5℃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8天;在同样温度下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达到6.2规定的截止电压为止(这里测试的放电容量就是充电保持值);然后按照6.2充电,在25±5℃温度下搁置不少于1h并不超过4h;并在24h内以0.2ItA恒流放电直到达到6.2规定的截止电压为止(这里测试的放电容量是充电恢复值)。
结果判定:充电保持值,不应少于额度容量的85%;充电恢复值,不应少于额度容量的90%
6.5.2 交流内阻:电芯按照6.2充电;在25±5℃环境温度下,搁置不少于1h并不超过4h,然后放电至容量等于额度容量的50±10%;在1.0±0.1kHz的频率下应用r.m.s交流电Ia,在1-5s之间测量交变r.m.s电压Ua,然后依据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结果判定:电芯的交流内阻不应大于供应商的宣称值
Rac=Ua/Ia(Ω)
6.5.3 直流内阻:电芯或电池系统按照6.2充电;在25±5℃环境温度下,搁置不少于1h并不超过4h,然后放电至容量等于额度容量的50±10%;电芯或电池系统以表格5说明的I1恒定电流放电30±0.1s,测量并记录放电结束是的电压U1;然后升高到I2的电流放电5.0±0.1s,测量并记录放电结束时的电压U2,然后依据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结果判定:电芯或电池系统的直流内阻不应大于供应商的宣称值
6.6.1 循环寿命:电芯或电池系统在25±5℃的环境温度下以恒流1/nItA放电至截止电压,然后按照供应商的宣称进行充电,然后电芯或电池系统在25±5℃的环境温度下以恒流1/nItA放电至截止电压,重复循环500次后按照6.3.1要求1/nItA电流下放电测量出容量(如果想加快放电过程的话,E型电池用0.5ItA,M和H型电池用1.0ItA放电)。
结果判定:500次循环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60%
6.6.2 存储寿命:电芯或电池系统在25±5℃的环境温度下以恒流1/nItA放电至截止电压,然后按照供应商的宣称及存储温度下进行充电,然后电芯或电池系统在制造商宣称的存储温度下保存90天,在相应充电状态下以恒定电压充电,然后在在25±5℃的环境温度下搁置不少于8h并不超过16h,在1/nItA电流下测量的放电容量由6.3.1决定。
结果判定:90天后容量不低于额度容量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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