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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4458-2018防护头盔的面罩欧盟CE认证测试标准

EN 14458-2018标准范围:

    欧洲标准EN 14458-2018规定了专门设计用于防护头盔的面罩的*低要求,例如符合EN 443、EN16471和EN16473标准的消防员头盔以及符合EN14052标准的高性能工业头盔。这些面罩可以**安装在头盔上,也可以从头盔上取下。

EN 14458眼镜

EN 14458-2018描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护目镜:

两种形式是:

面罩提供眼睛和脸部的保护,


眼罩较短,有效地只提供眼睛保护。


第三种类型是:

通用护目镜:护目镜和面罩,提供抵抗和(或)保护,防止机械、液体、化学和基本物理危险


具有更高热性能的面罩:面罩提供额外的抵抗力和/或对高于基本水平的热量和火焰的保护


网面护目镜:采用符合EN1731规定性能等级的网面镜片的护目镜和面罩,以及本欧洲标准中描述的其他附加机械要求。


这些面罩不用于防止烟雾和气体/蒸汽的危害。


本欧洲标准不包括运动用护目镜、具有矫正作用的护目镜。


EN 14458-2018标准测试要求:

5.2.2材料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面罩组件中可能与佩戴者接触的任何部件不得由已知可能引起皮肤过敏或对健康有任何不利影响的材料制成。按照6.3进行试验。

如果金属材料与皮肤直接和长期接触,根据en 16128:2015测试,镍的释放量应小于0.5ug/cm 2/周。


5.2.3抗紫外线辐射

当根据EN 168:2001第6条进行预处理并根据EN 167:2001第4条和第6条进行评估时,遮阳板应满足EN 166:2001第7.1.5.2条的要求。应测试三个测试样品,两个在其中一个眼睛位置,一个在另一个。


5.2.4清洗和消毒

制造商推荐的用于清洁、维护或消毒的物质和程序不得对头盔或面罩的暴露部件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留下可能增强易燃性的残留物。当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使用时,也不应知道它们可能对穿着者有任何不利影响。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清洁和消毒后,护目镜应无明显退化,并应继续满足5.2.11(通用护目镜)或5.3.3(热性能增强护目镜)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指定了防雾剂,则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防雾剂应与眼睛、皮肤和面罩组件相容。按照6.3进行试验。


5.2.5 抗热震性

面罩和固定装置在经受6.2.3规定的热冲击条件时,不得有明显变形。在6.2.3a)至e)的每个阶段结束时,遮阳板的升降机构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正确操作。


可选地,序列的周期6.2.3a) 可在-20、-30或-40摄氏度(均为2摄氏度)。如果使用其中一种较低的温度,则不需要在-10°C条件下进行调节。试验报告和标记应标明所用温度。

面罩应达到或超过指定头盔热冲击测试的极限温度。


5.2.6耐腐蚀性

在进行EN 168:2001第8条规定的耐腐蚀性试验后,遮阳板和固定装置的所有金属部件应具有光滑的表面且无腐蚀。


5.2.11性

5.2.11.1一般要求

对于具有更高热性能的面罩,不需要进行此条款的测试。在5.3.3中定义了具有更高热性能的面罩的易燃性测试。


当按6.6进行测试时,材料不得显示:

a)整个试验过程中的任何滴注

b)从试验火焰移开后可见火焰或发光燃烧5秒或更长时间。

5.2.11.2头盔可燃性性能的验证

当面罩具有阻燃性能时,根据相关头盔标准仅在停用位置进行测试时,面罩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应出现任何滴落;从测试火焰移开5秒后不应出现可见火焰或炽热燃烧。


5.2.12耐与液体化学品接触

面罩应至少与指定头盔的耐液体化学品性能相匹配。

如果指定头盔符合相关标准的耐液体化学品要求,则应根据6.8中的程序,对符合5.2或5.3的面罩及其固定方式至少进行表3中列出的化学品测试。当指定的头盔标准不包含耐液体化学品要求时,面罩及其固定装置可选择性地至少对表3中列出的化学品进行测试,按照6.8中的程序进行。


每种化学品应至少测试两个护目镜,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对于两个试验样品,遮阳板或其固定装置不应有明显的劣化(如开裂、龟裂或不透明);

b)一个护目销应根据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的佩戴者阅读4个字符的能进行评估(在(50050)的环境照明水平下,距离(10土0.05)m处,高度为1001毫米;

注意其目的是允许离开危险区域,而不移除遮阳板。


5.2.14.3装配和调整如果遮阳板和固定装置的部件设计为可调节或可更换,则应在不借助特殊工具的情况下,用手即可实现。按照6.3和6.9进行测试。


5.2.14.4定位和操作

面罩应能在使用(保护)位置和停用 (备用)位置之间移动。面甲应停放在不同的位置,要求佩戴者有意识地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如果遮阳板能够停放在未经测试的中间位置,则应在提供的信息中提供警告(见第8t条),说明只有当遮阳板完全处于使用中的保护位置时,才能提供规定的保护水平。


面罩的移动不应导致观察面与头盔的任何部分接触,除非雨刷条或其他有意接触观察面的部件在评估设备对极端温度 (5.2.5) 的耐受性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


在任何位置,面罩的任何部分都不得与佩戴者(或任何指定的矫正眼镜)的面部接触。当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调整时,设计为紧密贴合的护目镜可以沿其下边缘接触佩戴者的面部,但不得接触面部(或任何指定的矫正眼镜)的其他部位。根据63和.9进行测试。


使用和定位遮阳板应可实现使用左手和右手,单独。对于具有增强热性能的护目镜(见5.3),戴上符合EN659、EN407或EN 12477标准的手套时,这一动作应毫无困难地实现。按照6.9进行试验。


5.2.14.5与其他设备的人体工程学兼容性遮阳板应与遮阳板制造商定义的下列相关项目完美结合:

a)与之配合使用的指定头盔;

b)如果要求保护,则指定用于与头盔/面罩组件一起使用的矫正眼镜的任何框架,c)如果要求保护,则指定在使用过程中同时佩戴的任何其他物品。

测试符合6.3和6.9的要求。试验报告应标明在这些试验中使用的任何特定项目。

只能使用与面罩/头盔组件兼容的矫正眼镜框架。

注意此评估仅针对人体工程学和实际使用方面的兼容性。这一评估并不推断单独项目的功能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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