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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新规例(EU)2023/988

欧洲联盟(欧盟)的产品安全立法现在被归类为一项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可立即执行(与指令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成员国必须在具体时限内将其纳入国家法律)。


网上市场的经济经营者和供应商应只在市场上放置安全产品。


对经济经营者和网上市场提供者的新定义以及他们的义务作了界定。


制造商应就其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起草技术文件,其中应载有必要的信息,以证明这些产品是安全的。技术文件应以制造商进行的内部风险分析为基础,这一信息必须保存10年。


关于产品和经济经营者识别的信息,以及指令和安全信息,可由经济经营者通过QR或数据矩阵代码等电子解决办法以数字形式提供。


对产品安全性的评估应考虑到产品的所有相关方面,包括网络安全和数字连通性等新技术和关切。


为了评估一种产品的安全性,重要的是利用与某些产品和风险相关的欧洲标准。在没有欧洲标准的情况下,应适用在市场上提供该产品的成员国的国内法。


经济经营者应当有一个内部合规程序,确保其职责和义务得到遵守。


所有经济经营者和在线市场提供者必须遵守市场监督当局的规定,以消除或减轻市场上产品的任何风险。


委员会应为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实用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指导。


如果一个经济经营者是在欧洲联盟之外建立的,则必须指定一个在欧洲联盟内建立的负责任的经济经营者。


规定了经济经营者、在线市场供应商、委员会和成员国在与产品安全有关的事故中的义务。


快速预警系统的现代化。该系统现在使用安全门,确保在单一市场国家负责产品安全的国家当局中迅速传播关于针对非粮食危险产品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第87/357/EEC号指令应予废除,代之以新的条例,该条例考虑到以下事实:可放在口内、吸入或摄取的产品可能因其形态、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体积、尺寸或其他特点而与食品相混淆,可能是有害的,并被认为是危险的。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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