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国内外产品测试认证服务
消防产品CE认证【门 消火栓 器材 报警器】

消防产品CE认证

防火安全措施对于建筑物来说至关重要,以减少火灾时人员和货物的任何潜在风险。理解火灾中涉及的元素组合的行为是相当复杂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涵盖了广泛的需要可燃性或耐火性测试的产品。制造商或其代表全权负责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规定。使用CE标志识别其产品是制造商遵守统一标准的声明,并且符合该法规的基本要求。

 

消防产品的CE标志由系统1或3下的符合性证明(AoC)规范,该系统要求认证机构进行干预,以执行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和型式试验,建筑产品法规(CPR)已被欧盟委员会采纳并取代建筑产品指令(CPD)。现在,对于属于法规范围的产品,必须具有CE标志。

消防产品

根据该规例,CE标志的要求适用于:

1.“ 任何生产及投放市场的产品或工具包,以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会对建造工程的基本要求对建造工程的表现产生影响。 “

 

2.任何属于本法规范围内的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声明产品符合法规并出示CE标志,然后才能在欧洲销售。

 

3.确保产品具有特定应用的正确特性的责任在于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和当地建筑机构,制造商和进口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测试证据。

火灾报警和检测系统

 EN 54-1:1996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第1部分:引言

 EN 54-2:1997 

 EN 54-2:1997 / AC:1999 

 EN 54-2:1996 / A1:2006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

 EN 54-3:2001和

 EN 54-3:2001 / A1:2002 

 EN 54-3:2001 / A2:2006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3部分:火灾报警装置。发声器

 EN 54-4:1997 

 EN 54-4:1997 / AC:1999 

 EN 54-4:1997 / A1:2002 

 EN 54-4:1997 / A2:2006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4部分:电源设备

 EN 54-5:2000 

 EN 54-5:2000 / A1:2002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第5部分:热探测器:点探测器

 EN 54-7:2000 

 EN 54-7:2000 / A1:2002 

 EN 54-7:2000 / A2:2006 烟雾探测器:使用散射光,透射光或电离的点探测器

 EN 54-11:2001 

 EN 54-11:2001 / A1:2005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 - 第11部分:手动呼叫点

 EN 54-17:2005 

 EN 54-17:2005 / AC:2007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第17部分:短路隔离器

 EN 54-18:2005 

 EN 54-18:2005 / AC:2007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第18部分:输入/输出设备

 EN 54-24:2004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24部分:语音报警系统的组成部分:扬声器

 EN 12094-1:2003 固定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部件。第1部分:电气自动控制和延迟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14604:2005 

 EN 14604:2005 / AC:2008 烟雾报警装置

 

烟和热控制系统:通风,管道和阻尼器 

 EN 12101-3:2002 

 EN 12101-3:2002 / AC:2005 烟和热控制系统。第3部分:动力烟雾和热排气通风设备规范。

 EN 12101-1:2005 

 EN 12101-1:2005 / A1:2006 烟和热控制系统。第1部分:烟雾屏障规范

 EN 12101-7:2011 烟雾和热量控制系统。第7部分:烟管部分

 EN 15650:2010 建筑物通风 - 防火阀


发布时间:2024-11-26
展开全文
拨打电话 发送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