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CE标志指令或法规都确定了考虑产品类别的危险程度,对于一些危害较小的产品,测试和风险评估(也称为合格评估)可以由制造商自己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将组装“技术文件”,该文件将记录产品如何满足特定CE标志指令或法规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然后,制造商向自己发行符合性声明(DOC),正是这种自我DOC,使他们能够在产品上贴上CE标志,DOC是自我声明的产品,欧盟的产品和市场监督组织可以并且确实要求制造商提供支持DOC的技术文件。
请记住,针对美国市场的美国标准进行测试和认证通常不足以出口到欧盟,但是,由于欧盟法规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了带有CE标志的产品的产品安全性强制性要求,因此制造商只需完成一次确定合规性的过程,然后即可出口到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通过适当的认证,货物可以在单一市场范围内自由运输。
CE标志产品的新要求
于2021年7月16日生效的新欧盟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性法规(法规(EU)2019/1020)(通常称为“商品包装”)将为欧盟的70多个产品法律以及20种带有CE标志的产品的产品合规性带来重要的变化,从而对欧盟的市场监管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的一些变化包括加强边境管制,运输平台的新责任,对在线销售产品的新要求,重要的是,对美国出口商而言,某些产品涵盖欧盟强制性任命负责人/经济运营商根据指令的第4条。
受该指令第4条影响的产品类别包括大多数带有CE标志的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第三国产品没有小生意,低价值或数量例外的情况。因此,根据要发布的指南美国。
强制性的负责人/经济运营商至少应负责确保符合性文件的可用性,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并在有理由认为产品存在风险时通知当局。该指令第4条的应用指南预计将于2020年末发布。
只有指定了在欧盟成立的负责人/经济经营者,才能将以下带有CE标志的产品类别投放到欧盟市场:
建筑产品,个人防护设备,机械,电气和电子设备“ ROHS,EMC,低压”,玩具,休闲工艺品,无线电设备,能源相关产品(“ Ecodesign”)
燃气用具,户外设备“室外”噪音”,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ATEX')的设备,压力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烟火物品,测量设备,非自动称重仪表。
欧盟法规和CE标志
经济运营商或“欧盟负责人”可以是欧盟的制造商,欧盟进口商,制造商任命的授权代表或履行服务提供商,无论选择哪个选项,都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显示该驻欧盟代表的姓名和地址,以便海关或市场监督机构可以在欧盟设有联系人,以防产品存在风险;这也适用于在线销售的产品,预计新法规的指导原则将在2020年秋季发布。
欧盟市场监督机构没有法律要求在其产品被认为具有潜在风险时通知美国制造商或出口商,仅要求他们通知欧盟负责人或经济经营者,通常在通知欧盟负责人/经济运营商时开始响应市场监督查询的时间,因此,与美国出口商选择的欧盟负责人/经济运营商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须指定通知美国出口商的时间表,这一点很重要;不及时响应可能导致向欧盟产品召回系统发出产品通知,从而使该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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