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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认证欧盟EFTA无线电类型批准【CE】
发布时间:2024-05-05

在欧洲,有一个涵盖所有欧盟国家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单一市场。进入该市场(CE认证标志)的要求采用指令的形式。根据产品的性质,多项指令可以同时适用于给定的产品。 

 

所有有意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少数例外,包括海军舰艇无线电设备、公共安全和政府设备以及一些航空设备)必须符合 2014/53/EU 无线电设备指令中规定的要求。


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RED认证摘要:

欧洲指令的技术要求以基本要求的形式出现,包含在指令 2014/53/EU 第 3 条中。无线电设备的构造应确保:

 

第 3.1(a) 条:保护人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财产保护,包括指令 2014/35/EU 中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的目标,但没有适用的电压限制;

 

第 3.1(b) 条:指令 2014/30/EU 中规定的足够水平的电磁兼容性。

 

第 3.2 条:有效使用和支持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以避免有害干扰。

 

第 3.3 条:对某些类别或类别的无线电设备的其他要求。

 

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保产品或产品系列符合指令的关键要求或基本要求。其中两个需要公告机构的干预。

 

模块 A – 内部生产控制:制造商负责制定技术文件(必须包括对相关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测试证明),执行内部生产控制并发布符合性声明。此模块仅适用于已完全按照协调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的情况。

 

模块 B + C – 欧盟型式检验 (B) 和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性 


(C): 这些模块对制造商提出与模块 A 相同的要求,但需要公告机构(对于模块 B)检查产生的技术文件并为相关产品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将任何尚未完全按照协调标准进行测试的产品引入欧盟市场时,必须使用这些模块。它们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用于已通过协调标准测试的产品。无论哪种方式,它们都只能用于产品类型的合格评定。

 

模块 H – 全面: 制造商实施和管理包含无线电设备设计、测试和制造过程的质量体系,随后由公告机构通过对制造工厂的定期审核进行评估、认证和监控。该模块允许对整个产品系列进行一致性测试,甚至是几个不同的产品系列,还允许在产品的 CE 标志旁边显示公告机构编号。

 

世界上许多没有自己的无线电类型认证法规的国家参考欧洲法规(2014/53/EU),并需要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因此,在处理全球认证项目时,建议使用模块 B + C 方法。

 

标签要求

一旦通过上述三种途径之一证明产品符合适用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应贴上 CE 标志。

 

商通检测欧盟无线CE-RED认证服务:

对于模块 B+C,无线电设备技术文件由商通检测进行评估,将为评估的产品办理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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